5.6 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


5.6.1 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,并应视疗养院规模确定其建筑面积。管理用房可包括门卫、行政办公、维修人员工作室等,后勤保障用房可由食堂、洗衣房、车库、设备用房等组成。
5.6.2 门卫室宜设置在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附近,并应设醒目标识。
5.6.3 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、条件、供餐方式设置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应远离污染源,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;
    2 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;
    3 餐厅进口处宜设置洗手盆。
5.6.4 疗养院宜设置自助洗衣房,根据需求可设置有专人服务的洗衣房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洗衣房可由接收、分类、洗涤、烘干、缝补、烫平折叠、储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;
    2 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,工作人员出入口、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,保证运输便利;
    3 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。

条文说明
 
5.6.1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中的“营养食堂和洗衣房”扩充为“管理和后勤保障用房”,以适应疗养院经营发展需求。
    疗养院的医护人员需要经常值夜班,而疗养院又多处在远离市区之处,为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和安全,疗养院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床位供其休息。有条件的疗养院还会接收—定数量的实习学生和进修的医护人员,为方便他们的生活和学习,疗养院也可考虑设置一定的床位供其使用。宿舍主要用于休息,故应设置在安静地带。
5.6.3 食疗是疗养院的保健养生手段之一,因此厨房和餐厅应着重建设,以满足各疗养员不同身体状况对饮食的不同需求。
5.6.4 疗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设置洗衣房,若有条件可将洗衣服务外包给相关服务机构,但要注意保证洗衣清洁度和安全标准,保证不引起交叉感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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